西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西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发〔2016〕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支撑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现就我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以有利于促进学生终身发展、有利于料学选拔和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通过深化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公正、更加科学合理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为实现我区教育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素质教育导向。着眼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通过优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功能,扭转片面应试教育的倾向,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为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成才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更多机会。
2.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以考分为依据的基础上,实施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
3.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科学的人才选拔与培养规律,逐步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充分体现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导向,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更多展示学生的个性特长。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使一批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脱颖而出,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4.符合西藏实际。从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从西藏教育发展水平和教学质量现状出发,既要考虑与全国同步实施,又要兼顾西藏的实际情况;既要有利于普通高等学校选拔人才,又要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我区教育现代化,逐步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的渠道。
5.注重系统综合改革。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为我区未来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筑牢基础、拓展空间。正确处理教育综合改革整体设计与考试招生改革重点突破的关系,做好各项教育改革的衔接配套工作。正确处理教学与考试、考试与招生、招生与管理等关系,强化考试招生改革与人才培养的协同性。
(三)改革目标。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有序分步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2015年,推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制定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等政策,重点加强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深化课程改革相配套的基础条件及基本能力建设。
2016年至2017年,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和九年一贯对口升学制度。改革中考招生制度,探索建立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总结完善现行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2018年全面启动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到2021年,初步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具有西藏特点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改革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办法。落实义务教育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调整优化办学资源,促进均衡发展,努力破解择校难题。逐步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以学区为单位实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区内小学毕业生免试直升初中,入学后计算机随机编班。严禁将社会机构组织的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与升学的依据,同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2.改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方式。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管理,落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改革现行中考招生制度,实行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同时将优质普通高中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按不低于50%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并制定相关操作办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同步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3.落实高校面向农村的招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确保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落实到位。继续实施自治区所属高校面向区内艰苦偏远地区和行业需求的专项定向招生计划。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1.探索建立九年一贯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研究制定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办法,把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初中学生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考试科目覆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所有学科,在学科教学结束时进行,随教随考随清。、研究制定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成长。2018年启动,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适时改革现行的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
2.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方式分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由自治区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发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均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分散在高中三年进行,随教随考随清。探索为有需要的学生逐步提供同一科目参加两次考试的机会。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3.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实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开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深化统一高考考试科目改革。
(1)调整统一高考科目。从2021年起,西藏自治区统一高考科目为:执行A类课程计划的考生,统一高考科目为汉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4门,汉语文和藏语文各按50%计入总分,以语文科目成绩呈现;执行B类课程计划的考生,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不分文理科。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
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2)深化外语考试改革。外语科目考试包括笔试和听力测试,引导外语教学注重应用能力的培养。高中学生最多可参加两次外语考试,可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三)改革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模式。
1.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构成。从2021年起,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学生自主选择的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3门科目成绩构成,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基本依据。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总分满分为66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70分。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分。合格性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第方式呈现。考生在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门学科中自主选择3门科目参加等级性考试,由等第成绩转换为相应的分值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区外借读的学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在就读省份参加,成绩按规范程序予以认定,等级性考试须参加自治区的考试。等级性考试等第成绩转换方式另行规定。,内地西藏班学生按就读省份的规定执行。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科目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学科大类或专业自主提出选考科目范围,但最多不超过3门。学生满足其中任何1门,即符合报考条件。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报考该校时无科目限制。
对于符合报考条件并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可分学科大类或专业提出优先录取的条件。
4.改进高等学校统一录取模式。考生总成绩和录取分数线公布后填报志愿。积极探索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革,从2017年起,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普通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
(四)完善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生。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统一高考以后进行。相关的普通高等学校依据考生总成绩和学校自主考核情况,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普通高等学校要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
(五)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和招生。
建立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招生录取制度。健全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对分开、符合职业教育特征的专科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
1.从2016年起,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文化基础考试内容为中职文化基础课程科目,自治区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文化基础考试满分300分,职业技能满分300分,均以原始分记入考生总成绩,总成绩满分为600分。
职业技能测试,按职业特点分类,自治区统一组织,分点实施。学生可自主选报1-2个类别。考试每年组织1次。同类考试允许学生至多参加2次,成绩2年有效。
高职院校分专业类或专业确定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考生志愿由“学校+专业"组成。
录取不分批次,按考生总成绩,分类别实行“学校+专业"平行志愿投档。
2.从2018年起,普通高中学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职业适应性测试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学生也可通过普通高考进入高职院校。
(六)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
高考加分要按照“大幅减少、严格控制”的总体要求,合理置加分项目,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逐步将高考加分的激励导向功能转移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严格控制加分分值,从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和各类竞赛的加分项目。保留少数民族、烈士子女、退役军人等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建立涉及加分的每个工作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现象。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实行倒查追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观念,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能力。认真制定综合改革的各项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基础教育评估体系、督导制度,根据改革需要加大条件保障力度,引导中小学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明确普通高等学校与政府在考试招生中的权责关系,在发挥高校招生评价选拔主体作用的同时,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引导高校健全自律机制。健全各级各类考试招生机构,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提高管理统一高考、学业水平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的科学化水平。
(二)保障考试招生公平公开公正。完善考试安全保密体系,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强化部门协作机制,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招生安全体系,切实维护公平、有序、高效的考试秩序。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和公布制度,健全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落实考试招生信息公开责任制,及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招生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三)加强宣传咨询指导。加强对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宣传解读,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加强高中学生学业规划指导,培养学生自主选择能力。创新咨询服务形式,提高咨询服务水平。加强对学生、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管理,健全个人、学校考试招生诚信档案,严肃查处诚信失范行为,积极营造诚信考试、公正选才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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