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9高考报名加分政策和信息采集以及附件
四、高考政策加分及优先录取申报2019年高考政策加分及优先录取资格申报与报名信息网上填报同时进行。申报高考政策加分及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递交报名点,逾期不予受理。申报高考政策加分的考生还须签订《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
(一)高考政策加分项目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22号,以下简称《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1。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即烈士子女(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2。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即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5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我省享受高考政策加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名单详见《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5分)。
(二)优先录取项目
按照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优先录取范围如下: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该优先录取项目以户籍中的“民族”信息为准,考生个人无须申报。
2019年优先录取项目等如有变化,将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项目为准。
(三)资格审查
高考政策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审查应严格按照《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并进行公示。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五、报名信息采集
(一)考生报名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下,由各报名点读取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考生照片和户籍等信息,同时组织考生在网上由本人录入其它信息。报名点应指派专人指导考生按规定认真如实完整填写相关内容,考生应对本人所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考生录入信息后现场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并签字。考生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因考生自身失误或不签字确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确认表》由报名点统一上交当地招办留存。
(三)考生报名信息网上填报结束后,省考试院根据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上报信息统一编排考生号。报考艺术类但未缴费的考生根据考生选择的艺术(文)或艺术(理)生成对应的普通文、理类考生号,不得参加任何艺术类专业课考试。
(四)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省考试院统一安排导入报名信息系统。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见由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采集,采集的考生信息要做到客观、全面、准确、规范,原始证明材料应完整并存档。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六、报名资格审查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报名点要严格按照省招委有关文件精神,主动联系各级公安机关,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及户籍审查,把好报名关。严禁高一、高二在校就读学生弄虚作假报名;严禁伪造材料报名;严禁历届生以应届高中毕业生身份报名。各市要特别加强对持外省身份证报考的考生资格审查工作。我省将继续通过技术手段加强随迁子女学籍与全省中小学学籍数据库的审查与比对工作,对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将取消在我省的高考报名资格。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负领导责任,各报名点负责人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第一责任人,审查人为直接责任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完毕后审查人须在《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中签名。
各报名点、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市招生考试机构在报名结束后应根据省考试院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所有报考的考生资格进行自查、复核、审定并公示。
各报名点于2018年11月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结果,各县招生考试机构于12月20日前完成复查并上报结果,各市招生考试机构于12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上报结果。各市招生考试机构须将审查情况汇总,于2019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考试院,书面报告须包含本地报名情况、报名组织情况、资格审查办法及结果、问题建议等内容。省考试院将根据各地复核结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各报名点和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完成资格审查后须按规定公示取得高考报考资格考生名单。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报名点),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考报名工作的领导,严格把握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准确把握高考报名政策和规程,认真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针对往年在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岗到人,确保报名无疏漏,信息无差误。
(二)为准确采集考生身份信息,各报名点须配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采集设备及其他设备。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报名点要加强软、硬件建设,必须配备符合报名系统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且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要从维护高考信誉和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出发,加强对报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报名信息采集工作,防止工作差错,努力提高高考信息采集的准确率。同时,要确保考生信息的绝对安全,杜绝任何信息泄漏隐患。
(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准确掌握高考政策,通过多种形式与手段加强高考报名的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在报名各环节中要做好咨询与服务工作,使考生清楚了解高考报名流程,方便、准确、按时完成高考报名各项工作。
(五)各地要严格掌握报名条件,认真审查考生各类资格,杜绝弄虚作假现象。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六)省考试院将对各地高考的报名组织、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
1、报名流程图
2、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
3、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
4、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附件1:报名流程图
附件2:
附件3:
附件4: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须事先知晓、认可并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应认真阅读《考试规则》,了解考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对考生在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将作为诚信记录载入其电子档案。
我已认真阅读了以上考试有关规定,并已知晓、认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定。我承诺:按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的相关要求,本人所提交的所有报考材料、证件、证明和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如有虚假信息和违规行为,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我承诺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诚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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