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网 发表于 2016-7-17 10:14:41

6.3.2不等式的证明(2)

  二、要点回顾:
  (1)比较法有比差法和比商法两种,
  比差法的一般步骤:作差、变形、判断正负
  比商法的一般步骤:作商、变形、判断与1的大小,同时要注意正负
  (2)综合法--利用某些已经证明过的不等式和不等式的性质或所给条件,推导出所要证明的不等式成立。
  其思路是"由因导果",从"已知"推出"未知"。若条件为A,要证明的结论为B,用综合法证明的逻辑关系是:AB1B2…B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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