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网 发表于 2016-7-25 22:11:14

[高考政治专题复习]哲学常识45个疑难问题

  1.“客观实在”和“客观存在”的关系是怎样的?
          列宁说:“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选集》第2卷,第128页)这个著名的物质定义中所讲的“客观实在”,概括了一切具体形态和具有不同结构的物质的共性。切不可把这种“客观实在”等同于我们经常提到的“客观存在”。
          何为“客观实在”,根据列宁的物质定义,客观实在的内涵即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范畴。其外延是指除意识外万事万物的总和,既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社会现象。意识以外的所有事物、现象都是客观实在。
          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根本特性,不管物质的形态。结构和属性如何干变万化,但其客观实在的属性却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不变的,因而具有永恒性和绝对性,客观实在性是万事万物共有的特性。
          在说明世界的本质,说明物质和意识关系的时候,列宁把物质定义为“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世界是产生于精神。是人的感觉、思想或者某种虚无缥渺的“客观”精神体现呢,还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但却可以为人们所感知所认识的实实在在的东西呢?这是两种根本对立的世界观。列宁正是从物质和意识的相互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上,针对唯心主义的虚构和歪曲,作出了物质是“客观实在”的科学论断,指出“客观实在”是物质的惟一特性,从而堵塞了用感觉、心理要素和观念等等对物质进行“普通代换”的任何空隙。
          列宁还指出:“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说明物质的客观实在具有可知性,是可以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
          综上所述,客观实在是一个非常确定的概念,它是意识以外万事万物的共性,是物质的根本特性和惟一特性,可以为人的意识所反映。
          我们日常所说的“客观存在”是既指一切客观事物的存在,也包括意识的存在。对象化的意识,即意识作为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对于主体而言是客体,因而也是客观存在的。例如,我们常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思想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似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里的客观存在指的就是一种意识现象。而客观实在是不包含任何意识现象的。
          客观存在的事物是具体的,多变的,易逝的,不同事物有不同的存在状态,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而客观实在是物质的根本特性和惟一共性,是意识以外万事万物的共性,是绝对的,不变的,永恒的。
          唯物主义者所理解的客观存在同客观实在之间的区别,可以概括为,后者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存在,而前者是不依赖于“我”的个人意识而存在。前者的“客观”是相对于“我”的主观而言,是相对的,多变的;后者的客观是针对“人们”的主观而言,是绝对不变的。二者之间不仅有区别,而且还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客观存在的外延是万事万物的总和,包涵了客观实在的除意识外万事万物的总和的外延,由于二者都可归结为万事万物的总和,因而极易被混淆。
          把客观实在混同于客观存在,在哲学上是非常危险的,极易被唯心主义钻空子。由于“存在”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存在主义者(唯心主义者的一种)以“存在”否认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他们认为,一切现实的东西之所以为现实,是因为“我的存在”,“排除了人的存在”,一切事物都是不真实的东西,都会“陷入虚无”。不难看出,这种把个人的存在、“个人的主观性”当做一切存在的出发点,由此而推导出整个世界的存在的观点,是赤裸裸的个人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坚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必须批判诸如此类的唯心主义观点,切忌把客观实在等同于客观存在。

gkfive 发表于 2016-7-25 23: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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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怎样正确理解哲学中的物质概念?
          学生的抽象思维程度不高,根本不知道哲学物质概念下定义的思路,不知道应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中去规定物质的定义。
          对于这一难点应从以下四点突破
          第一,分清物质慨念的内涵和外延。马克思主义哲学将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叫物质。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物质的具体形态。
          第二,弄清哲学上讲的物质概念与自然科学物质结构理论中的物质概念不同,两者不容混淆。后者仅涉及物质世界中自然界这部分的物质具体形态的具体特性,具有暂时性,前者则概括了自然和社会在内的整个物质世界各种物质具体形态的共同唯一特性,具有稳定性。
          第三,弄清哲学上讲的物质与物质具体形态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也不容混淆。前者指的是存在于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物质具体形态中的共同唯一特性,即客观实在性,后者则是前者的具体表现,除了有客观实在性这一共性外,还具有自己个别的特性。
          第四,哲学的物质概念既指出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同时又要认识到它是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这两面缺一不可。
          3.既然“生产关系只能由生产力状况来客观地决定,不能由人主观随意地选择,为什么又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根本原因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客观的,不仅生产力的发展是客观的,而且生产关系的变更也是客观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于生产力的水平及其进一步发展的要求,生产力的状况要求建立相应的生产关系。
          但是,生产关系是从人们的经济利益出发,由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在阶级社会中不可能为各阶级共同认可。不同的阶级、集团按照本阶级、集团的利益,主观上总是希望生产关系能符合自己的要求,所以他们在主观上就要选择生产关系。中国自1840年以后,地主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都试图选择一种社会制度以保护本阶级的利益。当然,无产阶级也在探索、在选择。
          主观选择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主观愿望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趋势,是否符合本国所处的内外历史条件。中国共产党自觉地认识、掌握了社会发展规律,科学地分析中国国情及世界环境,认定中国可以不经历资本主义阶段,而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是中国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社会发展历程,同样是客观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并取得成功,这只是体现了主观选择的科学性,体现了主观选择与历史发展客观性的统一,绝不意味着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主观选择的结果。
          4.意识为什么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
          对于这一难点的突破既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又对学生有深刻的教育意义。这一难点应从以下四点突破。
          第一,明确“意识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身含义。
          所谓意识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是指人们的意识可以如实地反映客观事物,不仅可以如实地反映客观事物的外部现象,而且可以如实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这是人的意识能动性的重要表现。
          第二,理解意识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原因。首先,从认识的对象即客观事物本身看,它有相对静止的一面,同时它的现象和本质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为人们正确认识现象和本质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其次,从认识的主体——人类来看,既有日益完善的思维器官人脑,又有人所特有的主观能动性,可以透过现象,认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形成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再次,从认识的基础——实践来看,实践是联系主客观的桥梁,而实践总是不断发展的,随着实践的发展,人的认识能力也随之不断地提高,人们的认识越来越符合发展的实际。世界上只有尚未认识的事物,没有不可认识的事物。
          第三,从教育意义上讲,意识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早已被人们的实践活动所证实。既然人类在实践活动中能够取得成功,达到预期目的,那就说明原有认识是符合客观事物性质、状态、规律的,证明意识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
          第四,对“意识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含义要有正确认识。①意识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不等于人们的意识都是一样的。不同的人对同一客观事物的反映是有差别的。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是如此。对同一事物的反映不同,但又都是正确的。②意识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不等于说每个人的意识随时随地都是正确的,相反人的认识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会出现正确与错误的差别。③意识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并不意味着处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人们可以将一切客观事物认识穷尽,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每一时期的人们的认识总是有限的,但他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总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加深。

gkone 发表于 2016-7-26 0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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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怎样把握“主观能动性”、“意识能动性”、“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作用”三者之间的区别?
          (1)“主观能动性”是指“想”和“做”。想是认识世界的能力与活动,做是改造世界的能力与活动。“主观能动性”既包括“意识能动性”,也包括实践活动,而且这两项内容密不可分。
          (2)“意识能动性”是指意识能动地通过实践反作用于客观世界。可见,第一,意识能动性不等于主观能动性,它仅限于“想”,不包括“做”,属于意识范畴;而主观能动性除了“想”,还包括“做”,包括实践。意识能动性虽然体现在做即实践中,但实践不等于意识的能动性。第二,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作用是意识能动性的表现之一,所以,也不能把意识能动性与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作用等同起来。
          (3)“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作用”是指以意识为指导,通过实践把观念的东西变为现实,引起客观事物的变化。它既不等于意识的能动性,更不等于主观能动性。
          上述分析表明:“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作用”属于“意识的能动性”,“意识的能动性”属于“主观能动性”,后者比前者的外延要大。
          6.如何理解精神不是万能的,但没有精神又是万万不能的?
          (1)物质决定意识,世界上先有物质后有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不论意识的反作用有多大,它总是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归根到底由物质决定。所以说精神不是万能的,认为精神的作用是万能的,是唯心主义观点。
          (2)没有精神又是万万不能的,因为,意识能够反作用于客观事物,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意识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歪曲反映客观事物的意识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没有精神,也就不可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就不可能充分调动人的精神力量,要使精神转化为物质就成为空话。因此,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我们要重视意识的作用,重视精神的力量,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
          7.“电脑也能思维”对吗?
          “电脑思维”只是对人脑思维功能和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它同人类思维有本质的区别。
          第一、“电脑思维”的物质基础是机械的、物理的装置,人脑思维的物质基础是人脑。
          第二、“电脑思维”的过程是机械的、物理的过程,人脑思维的过程主要是生理的、心理的过程。
          第三、“电脑思维”没有自觉能动性,没有创造性,只能接受人的指令;人脑思维是人自觉进行的,有独特的创造性。
          第四、“电脑思维”没有社会性,不会去探求模拟的社会意义;人类智慧具有社会性,注重思维的社会效果。
          第五、“电脑思维”是一个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人事先给定的),人脑思维除自觉的逻辑过程外,还渗透有情感、意志因素,穿插有灵感、直觉、顿悟等过程。
          可见,“电脑思维”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人的思维,思维、意识只是人脑的特有机能。
          8.怎样理解“人们能够有意识地改造自然,但自然界仍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
          这个观点既是重点,也是教学难点。
          ①这主要是难在:第—,从能力上看,学生还缺少辩证思维能力;第二,从具体把握观点来说,学生会认为,人们既然可以有意识地改造自然物的形态、属性,那么改造了的、发生了变化的自然物显然是在意识之后出现的,因此就不应说这—部分自然物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
          ②抓住中心观点:“人们改变的只是自然物的具体形态,具体属性,而自然物的客观存在、自然物的固有属性及其规律是不能改变的,自然物具体形态和具体属性的改变不是任意的。”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从人们利用自然物来看,其根本前提是自然物的客观存在,是自然物本身的属性与规律。自然物及其属性与规律不会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人只能根据自然物本身的属性与规律去有意识地利用自然物。第二,从人们改造自然物来看,其基础仍然是自然及其固有的属性和变化发展的规律,而这些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甚至人制造物质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总之,虽然人类产生之后,人的意识对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有着相当大的影响,人们有意识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向自然索取。人类所到之处无不留下意识的印记。但是人的意识水平越高就越清醒地体会到在自然面前人是不能随心所欲的,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

gkfour 发表于 2016-7-26 01: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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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怎样理解“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作用”的基本含义?
          对这一问题学生几乎没有从理论上思考过,属于知识空白;对这一理论的表述,学生一下子也难以适应。
          对这一难点,着重应从以下五点加以突破。
          第—,明确认识意识能动作用的突出表现是什么。意识的能动作用突出地表现在,意识能够反作用于客观事物,以正确的思想和理论为指导,通过实践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
          第二,认识意识反作用的含义。意识存在于人的头脑中,它不能直接作用于客观事物引起客观事物的变化。意识的反作用只能通过实践,在实践活动,意识总是指挥着人们使用一种物质的东西去作用于另一种物质的东西,从而引起物质具体形态的变化,这就是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作用。
          第三,明确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作用具有双重性。意识本身有正确与错误之分,所以,不同性质的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作用是不同的,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意识能够指导人们有效地开展实践活动,对客观事物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歪曲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意识,则会把人们的活动引向歧途,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
          第四,明确认识在“意识对客观事物反作用”这个问题上,不同哲学派别的不同观点。辩证唯物主义既承认物质决定意识,又承认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承认物质决定意识,否认意识的反作用,唯心主义则夸大意识的反作用。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第五,正确认识意识的反作用的方法论要求。要重视意识的作用,重视精神的力量,自觉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自觉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0.为什么说意识的作用再大也仅仅是反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
          人们想问题、办事情总要先“想”后“办”,在“想”指导下“办”,“想”即发挥意识的作用,由此有人认为,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固然,意识的作用是一种伟大的力量。毛泽东说:“一切事情是要人做的”.“做就必须先有人根据客观事实,引出思想、道理、意见,提出计划、方针、政策、战略、战术,方能做的好。”(《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445页)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计划性、主动创造性,具有对人体生理活动的控制作用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作用。列宁说:“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列宁全集》第38卷,第229页)“人的意识不仅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同前书,第228页)今天.在科学理论指导下,人类的活动不仅改变着地球,其活动范围已经开始冲出地球.飞向遥远的天体,在日益广阔的宇宙空间显示出自己的威力。所有这—切,无不凝结着“思维着的精神”的劳绩。
          然而,在辩证唯物主义者看来,“思维着的精神”劳绩再大,也离不开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意识的能动作用总是要受客观规律和客观条件的制约。
          首先,人们改造世界的活动.固然是在意识指导下进行的,在行动之前先有—定的动机,并为实现这种动机制定相应的计划,但是,人们为什么恰好产生这种动机而没有产生别的动机?为什么在不同情况下会产生不同的动机?答案无法从动机本身得到说明,而只能到客观现实中去寻找。事实上,人们的动机并不是任意地产生的,而是由人们所处的客观地位及其所面临的实践需要决定的。人们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和计划,都是客观事物发展的产物。
          其次要使动机变成现实,使物质世界发生变化,还必须通过实践。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实践和意识活动的区别在于实践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物质性活动,不通过实践,不付诸行动,再好的动机也是没有用的。
          再次,人们有了必要的动机,进行了实践,也不一定能保证达到预期的结果,要想得到预期的结果,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于客观外界事物的规律性,否则,就会在实践中失败。
          最后,遵循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改造客观世界必须凭借一定的物质手段去作用于客观物质对象,离开了客观的物质手段和物质对象的作用,意识活动只能是一种空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形容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同物质手段和物质对象的关系,没有现实的材料,人的意识再“巧”也创造不出任何物质东西来。即使人们认识世界的活动,也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物质手段。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程度,同物质技术条件的发展水平密切联系着,要认识宏观天体,就需要天文望远镜、航天探测器等观测设施。要认识微观世界,就需要有电子显微镜,基本粒子加速器等技术装备。一般来说,这些科学观测和实验设备越是先进,人们的认识水平也就越高。人的认识能力同物质的认识工具的发展水平是相辅相成的。
          由此可见,不管意识的能动作用有多大,它总是受客观规律和客观条件的制约。唯心主义从否认物质决定性的基本立场出发,片面夸大意识的能动作用,宣扬“意识决定论”、“精神万能论”,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gkthree 发表于 2016-7-26 02: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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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对“唯物主义”、“唯心主义”认识误区的几点分析。
          (1)凡是唯心主义都是错误的,凡是唯物主义都是正确的。
          ①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划分只能在“物质与意识”这一哲学基本问题的范围内运用,即唯物主义正确地认识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而唯心主义则错误地认为“意识先于物质而存在,意识决定物质”。说唯心主义是错误的、唯物主义是正确的,只能就其根本观点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才能成立。超越这一范围,认为唯物主义是正确的,唯心主义是错误的,是没有意义的。
          ②正确与错误都只是相对的,相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无论是唯心主义还是以往的唯物主义哲学都有其错误的一面,马克思主义哲学才是惟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如古代朴素唯物主义,就其根本观点来说是正确的,但它把具体的物质当成世界的本质,则是错误的。
          (2)唯心主义没有任何积极意义。
          唯心主义哲学从其世界观的意义上来说是错误的,但如果从哲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这一问题,唯心主义哲学则较它以前的唯物主义哲学来讲显然是新的发展阶段,对这种历史发展过程来讲,唯心主义哲学往往表现得更精致,对问题的认识也较深刻一些,同时唯心主义哲学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丰富和发展了辩证法,黑格尔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大师。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中,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就是其来源之一。
          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从来都是在相互斗争中而发展的,绝不能否定唯心主义的历史意义。
          (3)犯主观主义错误的人,其世界观一定是唯心主义。
          主观主义是从主观愿望出发,一个人犯不犯主观主义错误,与世界观有着密切的关系。具有唯心主义世界观的必然性,但犯主观主义错误的人其世界观并非都是唯心主义的,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唯物主义世界观的人也可能犯主观主义错误。因为犯不犯主观主义错误,除世界观外,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人的素质,人对于客观情况的认识和把握程度,客观条件的限制等等。
          12.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不同于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
          通常说的“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命题,它是指,一方面物质决定意识,另一方面意识具有能动作用(意识能动地反映客观物质世界,意识能动地反作用于客观物质世界)。这是对实际存在的物质和意识辩证关系的正确揭示。哲学基本问题所说的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物质和意识哪个是世界的本原,哪个决定哪个;二是,意识能不能正确地反映物质,思维能否正确认识客观存在。对这两方面的正确回答是:物质决定意识,意识能够正确地反映物质。可见,这里所回答的第二个内容,与前面说的第二个内容不是一回事,两处说的“关系”是有不同之处的。
          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哲学史的总结,历史上的哲学,都以不同形式回答了哲学的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在新的高度上正确地回答了哲学的基本问题,而且进一步科学地指明了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
          13.怎样全面理解联系的观点?
          (1)联系的含义: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2)联系的普遍性:①任何事物内部的各个部分、要素、环节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使事物才能成为有机整体。②任何事物都与周围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着。这种联系是该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③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没有任何一个事物是孤立存在的。
          (3)联系的客观性:第一,联系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而不是外加给事物的或主观臆造的联系。第二,任何联系都是具体的,现实的,而不是任意虚构和抽象的。第三,联系的根本原因在于客观的物质统一性,而不是由思维的结果和某种神秘力量的产物。用主观臆造的联系代替客观事物本身联系,是典型的唯心主义。
          (4)联系的条件性:任何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任何具体事物都是有条件的,总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又在一定条件下发展,趋于灾亡。因此任何具体的联系都无不依赖于一定的条件,随着条件的改变,事物与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的性质、方式也要发生变化。
          (5)联系的因果性: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必须邑先行后续、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既要认识到原因和结果的严格区别,又要认识到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6)联系的辩证性:事物现象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这种联系构成了事物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网,使万事万物联系在一起,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过渡,相互转化。
          (7)联系的多样性:①按照事物联系的根据和条件,可以把联系分为内部联系和外部关系;②按照事物之间的联系有无中间环节,可以把联系区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③根据事物之间联系的性质,可把联系区分为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④依据事物之间联系有无确定的趋势和方向,可把联系分为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⑤按照联系的空间和范围,可以把联系分为全局联系和局部联系,或整体联系和部分联系。⑥按照联系的时间和顺序,可以把联系分为历史联系、现实联系和未来联系。此外还有因果联系,内容和形式的联系等等。总之联系是多种多样的。
          (8)联系观点的方法论意义: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观点。它要求我们必须从客观事物本身的真实联系去把握事物,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在分析具体问题时,既要注意一事物与周围其他事物的联系,具体分析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也要注意这一事物前后相继的历史联系,分析该事物的历史发展过程;还要注意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联系,做到既着眼整体,顾全大局,又通观全局,重视局部。
          (9)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之一
          ①事物本身的客观联系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就形成了普遍联系的观点。所以,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之一,也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种发展观对立的起点.承认事物的联系也就要承认由普遍联系所构成的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否认事物的普遍联系,也就否认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因为事物联系的基本内容是矛盾的关系,看不到事物矛盾着的联系,就无法理解事物运动的源泉和动力,当然也就无法承认事物的变化发展。
          ②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唯物辩证法的全部规律和范围,都是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层次上说明这种联系的,都是普遍联系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

gksix 发表于 2016-7-26 02: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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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怎样把握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与世界的普遍联系的关系?
          ①二者的内容和地位是不同的。前者回答的是世界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是唯物论回答的问题;后者说明的是世界的状态是怎么样的,是辩证法研究的问题。“是什么”是首先的、第一位的问题,“怎么样”是其次的、第二位的问题。
          ②两个问题的联系是:从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出发.就必然要承认世界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因为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表明。世界上事物之间相互联系,都是物质的不同形态、属性、形式和机能的联系。没有物质的统一,就没有联系;没有联系,也就无法统一。世界的统一性与多样性,联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一致的。因此,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和世界的普遍联系原理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15.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是否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联系?
          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准确把握联系的客观性和条件性。
          联系是指事物内部诸要素和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有某种联系或关系。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是统一的联系之网上的一个部分,成分或环节。这就是联系的普遍性。
          事物联系的这种普遍性能否说明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联系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诸如“乌鸦叫丧,喜鹊报喜”、“彗星、地震,预示国家兴衰”,“指纹、手相,决定人的命运”等强拉硬扯、莫名其妙的联系都可以堂而皇之地登上大雅之堂了。
          事实上,事物联系是普遍的,同时又是客观的。联系是书物本身的联系,是事物固有的本性,它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幻想的产物或某种神秘精神的体现。上述种种联系,违背了联系客观性原理,纯粹是人主观臆造的产物,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在由种种联系交织起来的丰富多彩的网络画面中,每一事物都同周围事物存在某种联系。事物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是极其复杂的,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等。不同的联系。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一般认为,直接联系总是较重要、较本质的联系;间接联系由于它的作用被一系列中间环节所冲淡和减弱,似乎都是一些次要的、非本质的联系,在许多情况下确是如此,当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在联系网上不同系统中事物之间的联系被更多的中间环节不同方向的作用相互抵消,从一定意义上讲就不存在什么联系了,如果一定要让他们建立起联系,那么只能是主观臆造的了。
          把握联系的多样性同把握联系的条件性密切相关。联系的多样性源于条件的多样性。任何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任何具体事物都是有条件的,总是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的,因此,任何具体的联系无不依赖于一定的条件;随着条件的改变,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联系,其性质和方式也要发生变化;条件消失了,其间的联系也就不复存在了。
          总之,事物的联系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是多种多样的,又是有条件的。事物联系的客观性和条件性说明任何事物间都存在联系的说法是错误的。
          16.坚持联系的客观性与承认人们可以建立新的具体联系是否矛盾?
          教材一方面说,事物的联系是客观的;另一方面又说,人们可以改变事物联系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联系。这两种说法是不是矛盾的?
          我们理解任何哲学观点,都应当既坚持唯物主义,又坚持辩证法,把二者恰当结合起来。看待联系问题,也应当如此。
          我们必须承认人们可以改变事物联系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联系,同时我们又必须肯定事物的联系是客观的。因为,一是所谓人们可以改变事物联系的状态,只是改变了事物联系的具体形式,并不是从根本上取消了事物自身所固有的联系。例如,人们在河流上建起大坝,就是对水与河床地势相互作用具体形式的改变,而水与其周围固态物质所固有的相互作用(如“压强”这种作用)是不会被改变的。二是当人们试图建立新的具体联系时,只有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内容(包括客观规律和客观条件,因为规律是事物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条件是同一事物联系着的有关因素),才能够办得到。否则,任何建立新的具体联系的尝试都是要失败的,例如,人们发射的地球通信卫星,不仅与地球之间形成了新的具体联系,而且还成为人们之间一种新的具体联系“中介”。但是,要把它发射成功,就必须严格按照宏观物体固有的力的联系进行计算。如果忽视了事物固有的联系,出现不允许的误差,这种新的具体联系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
          17.怎样理解静止是运动的一种特殊状态?
          由于学生缺乏辩证思维能力,对于静止与运动分别是什么的认识较容易,而对于静止是运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认识有一定困难,因此,这个问题是本课的难点之一。
          突破这个难点,重点是讲清运动的绝对性与静止的相对性。
          第一,运动绝对性的含义:是指一切物质都在运动,一切物质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运动。运动是由物质内部的固有矛盾推动的,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简单地说,运动是普遍的、永恒的、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
          第二,静止相对性的含义:是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暂时处于不显著的变动状态,它是运动的一种特殊状态。静止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
          静止相对性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其—,就特定的运动形式而言,某种事物在一定的空间之内,不具有某一特定的运动形式便是静止。其二,就事物的性质而言,事物在它发展的一定阶段和—定时期,虽然处于量变阶段,但其根本性质没有发生变化。暂时具有质的相对稳定性,从而显示出静止状态。
          任何静止状态都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绝对静止不变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静止中也包含着运动,它是运动的一种特殊状态;其一,物质运动形式是复杂多样的,当我们说某一物体是静止的时候,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它没有进行这种或那种形式的运动,比如没有进行机械运动,闪而显示出—定的静止状态来,但是此时此地它还在进行着其他形式的运动,如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运动等等。其二,任何事物保持自身的性质,都只是暂时的,物体在保持自身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它还在进行量的变化,当量变积累到—定程度时,某物就会发生根本……

gksix 发表于 2016-7-26 03: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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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运动是物质的运动,精神运动吗?物质是运动的主体,精神能够成为运动的主体吗?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没有不运动的物质。物质是运动的主体,没有离开物质的运动,这就是说,物质和运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精神运动呢?精神能否成为运动的主体?
          恩格斯说:“运动,就最一般的意义来说,就它被理解为存在的方式、被理解为物质的固有属性来说,它包括宇宙中发生的一切变比和过程,从单纯的位置移动起直到思维。”(《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1页)勿庸置疑,精神是运动的。然而,精神作为物质的反映,精神运动不过是物质运动的反映。思维过程离不开运动着的大脑器官。精神的思维的运动不能脱离物质运动而独立存在,正像影子不能脱离物质实体一样。所以,精神的思维的运动本质上仍然是物质的运动。因而,辩证唯物论认为,运动是物质的运动。
          精神能够成为运动的主体吗?回答是否定的。假如我们承认精神是运动的主体,无异于说精神可以脱离物质而独立存在。这岂不就跌入了唯心主义的泥坑了吗?事实上,精神的、思维的运动主体,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精神、思维本身.而是人脑,是作为物质的人脑。离开了人脑,就没有人的思维.精神也无从谈起。所以,任何运动,无论是物质本身的,还是作为物质的反映思维的,其运动主体都只能是物质,就是说,物质,也只有物质,才能够成为运动的主体。
          19.怎样把握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根本特性的关系?
          ①说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根本特性,是说物质的本质。这个根本特性是在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中规定的,是相对于人的意识、精神而言的。客观实在性从总体上泛指人们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这是物质具体形态的共性,是说物质的绝对的、不变的特性,即寄寓于可感知的各种客观实在之中的根本特性。
          ②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是指,物质存在的状态是怎样的,是怎样存在的,或者说“客观实在”本身有哪些属性。物质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存在,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物质和运动不可分割。
          ③物质除了运动这一属性以外,还有可知性,永恒性、无限性等许多属性。这些属性都是与物质不可分的。在物质所具有一切属性当中运动属性是关于物质存在属性,也是物质其他属性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是物质的最主要的根本的属性,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20.如何理解“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反映了朴素的辩证唯物主义运动观。辩证唯物主义运动观认为,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世界上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事物,只有永恒运动着的物质。
          今天,我们肯定赫拉克利特“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的说法,但决不意味着只重视绝对运动而忽视相对静止。事实上,在坚持绝对运动的前提下,肯定相对静止的存在,并充分认识它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要承认物质也有某种静止的状态,有某种稳定的形式,只是这种静止或稳定是物质运动过程中的相对静止或稳定,是运动的一种特殊状态。在一定意义上讲,不了解静止,就无法了解运动。正如恩格斯所说:“从辩证的观点看来,运动表现于它的反面,即表现在静止中。”我们谈到任何一个事物,任何一种形式的运动,其基本前提是,这个事物还是这个事物,这种运动形式仍然是这种运动形式。我们的肌体时刻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而我们不能说“我正在不是我”,否则会导致“还钱时的我已不是借钱时的我”的诡辩。
          (2)不了解相对静止,就不可能理解物质的多样性。物质的多样性是从物质的绝对运动中产生的,但只有在物质的相对静止中才能显现出来。恩格斯指出:“物质相对静止的可能性,暂时的平衡状态的可能性,是物质分化的根本条件,因而也是生命的根本条件。”
          (3)只有承认事物的相对静止,才能区别事物,对事物进行确定的分析。承认事物有某种相对稳定的状态,是把事物彼此区别开来,把握其确定的性质,进而对它进行科学分析的基本前提。否认事物的相对静止,就会使一切物质具体形态以及它们的具体运动形态都变成不可捉摸、无法认识的东西,从而会导致相对主义的诡辩论。
          可见,坚持联系的客观性与承认人们可以建立新的具体联系,二者并不矛盾。

gkfour 发表于 2016-7-26 04: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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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怎样正确把握规律的概念?
          ①规律的概念涉及多个信息单元,有固有的联系,主观外加的联系,现象的联系、本质的联系、偶然的联系、必然的联系等。只有讲清这一系列的概念和关系,才能总结出规律的定义,由于受教学时间等的限制,因此,成为一个教学难点。
          ②突破这一难点关键是讲清哲学上的规律与具体规律的关系。
          首先,认识哲学上讲的规律概念是“三个不是”和“三个是”的总结。即规律不是主观想象的联系,不是现象的联系,不是偶然的联系。而是事物本身固有的联系,是本质的联系,是必然的联系。所以说,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其次,哲学上讲的规律与具体规律是共性和个性、—般和个别的关系,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③认识规律与现象的关系。
          规律总是通过它的现象表现出来的。规律作为物质运动过程中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不是外露于事物表面,而是隐藏在事物现象之中并通过现象表现出来。所以,人们才能通过现象发现、认识规律。但规律绝不等于它的现象。
          ④认识规律和规则的本质区别。
          规律和规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表现在:一是二者的含义不同,规则是按照人们需要而制定的,大家共同遵守的具体规定。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二是二者性质不同。规律是客观的,在人意识之外独立存在,人们不能创造、消灭或改造它。而规则是主观的,它依人们的主观需要为转移,人们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它。联系是指正确的规则总是根据客观规律制定的,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
          22.怎样全面理解规律的客观性?
          (1)规律客观性含义:就是指规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有两层意思:
          一是指规律的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由于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本身固有的内在联系,它不是人们从外部强加给事物的,不是人们的意识所赋予的。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它,喜欢它,它都客观地存在着。
          二是指规律是否发挥作用,也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规律起不起作用,关键在于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是否存在着。当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存在时,规律就必然起作用。当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不存在时,规律就不起作用。如: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只要具备这个条件,价值规律就必然存在并发生作用,它不会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规律具有客观性,还指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人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创造一个客观上不存在的规律,也不能改造或消灭仍然在起作用的规律,规律只能随着客观事物本身的性质、内容和所依赖的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不能由人的主观意志任意改变。
          (3)规律的客观性突出地表现在它是不可违抗的。规律是必然联系,说明它是铁的法则,具有强制性。人们想问题,办事情不能同规律背道而驰,否则,就一定会受到规律的惩罚。规律的不可违抗性有力地证明了规律是客观的。
          (4)思维规律是客观的,并不是说思维规律可以脱离开人类的思维活动而存在。思维规律的客观性表现在,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思维规律的要求,是否遵循思维规律进行认识活动,思维规律都在起作用,人们自觉遵循思维规律进行认识活动,思维规律就能促使人们获得正确认识,反之,在认识活动中就必然遭到失败。
          (5)规律客观性根源于物质的客观实在性。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而作为物质运动的规律也必然具有客观性,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构成规律的各种因素是客观的,规律发生作用的物质条件是客观的。所以说,肯定物质运动规律的客观性,与肯定世界的客观实在性是完全一致的。
          (6)规律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在想问题、办事情时,只能以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识为前提和基础,充分利用规律,做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改造客观世界的预期目的。

gkfive 发表于 2016-7-26 06: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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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为什么说条件不存在,规律就不存在,不发挥作用了?
          条件这一范畴,是指同特定事物相联系的,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任何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任何具体事物都是有条件的,总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产生,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展,又在一定条件下趋于灭亡的。因此,任何具体的联系无不依赖于一定的条件;随着条件的改变,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因素之间联系的性质和方式,也要发生变化,这就是联系的条件性。离开条件,一切都无法存在,无法理解。条件对规律的作用也同样如此。
          什么是规律?规律就是事物内部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作为联系,规律同样依赖于一定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和发挥作用,一旦离开特定的条件,原有的联系过程中断,规律就无法存在、无法发挥作用了。例如,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价值规律存在的条件,因为价值规律所要求的等价交换作用只能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发挥。所以,一旦商品经济不复存在,价值规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不能发挥作用了。
          规律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性进一步说明了规律的客观性。规律同物质一样,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它,喜欢它,它都存在着,都在起作用,人们不能任意创造或者消灭规律,必须尊重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否则,必将一事无成,还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正象物质具有可知性一样,规律是可以被认识的。人们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事物的规律,可以对事物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作出科学的预见,从而指导自己的行动,改造世界,为人类造福。当规律发生作用对人们造成危害时,人们可以利用对规律的认识.改变或创作条件,限制某些规律发生破坏作用的范围,使人们少受其害,甚至变害为利。由此可见,认识规律必须认识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对规律的存在和起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24.人们可以创造、消灭、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为什么不能创造、消灭和改造规律本身?
          人们不能创造、消灭和改造规律,这是因为,规律是客观的,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的客观性来源于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即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特性。它是不可违抗的,也是不能被创造、消灭和改造的。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本身固有的……规律是客观的,但影响规律存在和发生作用的条件是可以创造、消灭和改变的。正如具体的联系是可以改变的一样。这是因为,客观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作为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不会一成不变.人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能够加速或者延缓这一变化。人们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即以主观条件去改造客观条件,变不利条件为有利条件。刨设实现预定任务所必需的必要条件。所以.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是可以创造、消灭和改变的。不过,条件的改变并不是为所欲为。因为,改变条件和创设条件也是有条件的,不了解或不具备改变条件和刨设条件的条件,改变和创设的活动就会失败和落空。总之,规律存在和发生作用是有条件的,改变和创造规律的条件也是有条件的,只有“有条件”这一点才是无条件的。
          25.怎样理解思维规律的客观性?
          ①理解自然规律的客观性容易,而人类社会和思维规律则不同,人类社会是以人为主体的,是有人参与的,而且是有意识、有目的、社会的发展是—通过人的活动进行的,说社会规律是客观的就比较难理解。思维是人的主观意识活动,其规律是客观的就更难理解。
          ②如何突破?
          首先,讲清规律客观性的含义。什么是规律的客观性?客观性的意思是,在人的意识之外独立存在,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规律客观性的含义,就是指它的存在与作用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有两层意思:一是指规律的存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由于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本身固有的内在联系,它不是人们从外部强加于事物的,不是人们的意识所赋予的。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它、喜欢它,它都客观地存在着。二是指规律是否发生作用,也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规律起不起作用,关键在于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是否存在。只要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存在,规律就必然起作用,反之,则不起作用。
          其次,讲清规律客观性的表现。规律客观性的表现,是规律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规律的客观性突出地表现在它是不可违抗的。
          第三,讲清规律具有客观性的根源。规律的客观性根源于物质的客观性。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有规律的。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而作为物质运动的规律,它必然具有客观性。物质运动规律的客观性,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构成规律的各种因素是客观的,规律发生作用的物质条件是客观的。所以说,肯定物质运动规律是客观的,与旨定世界的客观实在性是完全—致的。
          第四,关于思维规律的客观性。说思维规律是客观的,并不是说思维规律可以脱离人类的思维活动而存在,只是就人的认识与思维规律的关系而言的。思维规律是被反映者,人的认识是反映者。被反映者的思维规律不依赖于反映者即人的认识,而且不管人类反映的程度如何,这些规律仍然自在地存在着并发生作用。思维规律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表现在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思维规律的要求,是否遵循思维规律进行认识活动,思维规律都要起作用。人们自觉遵循思维规律进行认识活动,思维规律就促使人们获得正确认识,人们把握不到思维规律,违背思维规律的要求,思维规律就决定人们在认识活动中必遭失败。不论思维规律促进人的认识,还是惩罚人的认识活动,思维规律都在起作用。

gkthree 发表于 2016-7-26 07: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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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定律是规律吗?
          定律是不是规律,必须先弄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1)从二者的区别来看,①含义不同。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定律是指科学上对某种客观规律的概括,反映事物在一定条件于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②性质不同。规律是客观的,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具有不可抗拒性;定律则是主观的,它是人的认识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才得出的正确认识,可以不断深化、扩展和向前推移。③发生作用的形式不同。规律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它在人的意识之外独立存在着,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它、喜欢它,它都客观地存在并起着作用;定律则是人们对某种客观规律的认识。人们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发现规律,获得规律。只有学习和掌握定律,才能利用对规律的认识即定律去指导实践活动,定律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④范围不同。事物发展的规律有一般规律和具体规律之分。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是在整个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中普遍起作用的一般规律,是各种具体规律的共性;定律所揭示的只是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中特别是在自然界中某一领域、某一方面起作用的具体规律,是对某一具体规律的概括和总结。
          (2)从二者的联系来看,规律和定律不是毫无联系的。定律是人们对某种客观规律的概括,反映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定律离不开规律,没有规律也就没有定律。教材中讲的万有引力定律是指在科学上对任何两个宏观物体之间所具有的相互作用的力这种自然规律的概括,不能由此推出定律就是规律。
          可见,定律不是规律。规律是定律的内容,定律是某种客观规律的主观映象。世界上除了已经被人类认识了的规律,还存在许多尚未被人类认识和利用的规律,人类每认识一个规律,就意味着人类将产生一个定律。科学的任务,就是不断地认识规律、利用规律,为人类造福。
          27.“一切从实际出发”和“按规律办事”有何异同?
          (1)区别:①含义不同。一切从实际出发,就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把客观存在的实际事物作为根本出发点。它要求我们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决定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按规律办事,就是实事求是,就是从客观存在的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的研究分析,从中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②哲学依据不同。一切从实际出发,所依赖的哲学原理是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基本的原理。按规律办事所依赖的哲学原理是规律的客观性原理,它是辩证唯物论的重要原理。
          (2)联系:①两者皆为方法,虽然两者所依赖的哲学原理不同,但作为方法论,都是人们行动的指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②两者存在内在联系。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按规律办事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能从实际出发,就不可能做到按规律办事,这是因为规律的客观性来源于物质的客观实在性,且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搞好各项工作的起码要求。同时,按规律办事又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具体体现。这是因为规律本身就是物质的具体形态之一,遵循了事物的发展规律,实际上也就尊重了客观存在的事实,做到了从实际出发。
          28.怎样把握判断新旧事物的客观标准?
          ①对判断新旧事物客观标准的认识和把握,主要困难不在理论上,而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区分和把握。
          ②运用辩证思维的方法,把握这一客观标准有如下几点:
          第一,在比较中概括判断新旧事物的客观标准是: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有没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发展前途。
          新事物符合客观规律,旧事物违背客观规律;新事物具有强大生命力,旧事物没有生命力;新事物具有远大发展前途,旧事物正在日趋灭亡,没有远大前途。
          第二,对不科学的标准进行分析比较。一般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般来讲,新事物可能是后出现的;二是说明不能把产生时间的先后作为标准的原因,并指出这种标准错误的实质,从而说服学生接受正确的标准。对其他二个不科学标准的分析比较也应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可以重点分析比较其中一个不科学标准,让学生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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