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 (以下简称高考)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2018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一)报名工作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7〕107号)执行。
(二)做好报名资格复查工作。2018年我省高考招生工作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报名,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力度,在前期审查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重点对考生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往年参加高考的违纪作弊记录、高中阶段违纪作弊记录等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高职院校农村专项计划的县(市、区),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报考考生户籍地、居住地、学籍等信息的复查。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实施区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市教育局负责考生资格复核工作。有关市、县(市、区)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及时将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有关市教育局要将公示无异议考生名单在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进行公示,并据此组织相关投档及录取工作。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其中报考军事、公安、武警类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或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出相应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相关部门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档案于5月底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人事)档案于报名时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2007年以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2007年之前毕业的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学年评语表;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3.山东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4.健康检查表;5.毕业生登记表;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7.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8.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
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被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经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和材料(被民办高校录取的还须携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履行签字手续。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考生中学(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及无关学校提供档案。未被高校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应于年底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单位)。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纸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中的高考成绩仅供高校招生录取时使用。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及个人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他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原始材料保存期为1年。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依据。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好本校的招生章程,并认真履行。
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备案工作。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经备案的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含独立学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
高校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生源情况,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和统一信息标准,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送,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必须与主管部门核定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一致。
高校应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不允许随意变更。严禁任何高校超计划或计划外招生。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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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1(适用于文史方向)、外语、综合1(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2(适用于理工方向)、外语、综合2(包括物理、化学、生物)。
语文、数学、外语试题满分各为150分;综合1和综合2试题满分各为300分。各科累计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综合1、综合2均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命题依据教育部公布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进行。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三)高考试题(含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为绝密级。评分参考启用前为绝密级,自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为5年。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作答后的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扫描后的考生答题卡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6个月,期间仅限工作使用。
(四)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所有考点均需达到标准化考点的要求。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另文下达。
(五)报考外语或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口试内容与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口试成绩须于7月3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六)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要加强考试管理,认真选派和培训监考工作人员,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高科技作弊,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行为。对考试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案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考试期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向各考区派遣统考检查组,监督检查考试组织情况,对因管理不善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纪律松懈、出现作弊行为的考区、考点,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考点设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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