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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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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4 21: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和“阳光工程”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是2001年8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1月通过教育部审批确认,由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湘潭大学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办学地点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第二条学院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1.母体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院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协调学院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2.学院设立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有关招生的决议、决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3.湘潭大学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院招生政策的贯彻和招生录取原则的执行,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招生计划
  学院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条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2.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4.对进档考生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择优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专业分配。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考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总分低且录取额满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第五条体检标准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男女比例
  不限制各专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七条语种要求
  外语类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收费标准
  按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独立学院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学历及学位证书颁发
  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奖励与帮助措施
  1.目前学院设有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20余项奖学金。此外,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贷款。
  2.学院设有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内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按劳计酬。
  第十一条附则
  1.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邮编:411105
  电话:0731-582938475829383258293680
  传真:0731-58293847
  网址:http://xxxy.xtu.edu.cn/
  E-mail:xxzhaosheng@163.com
  2.本章程由湘潭大学兴湘学院负责解释。
  3.本章程适用于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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