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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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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1: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规范和调整高考加分意见备案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29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起我省普通高考执行规范和调整后的加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定加分项目
  (一)国家规定项目
  1、奥林匹克竞赛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普通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
  2、科技类竞赛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部门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
  3、体育特长生
  (1)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限定在中学普及程度高、锻炼效果好的田径、蓝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个项目。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招考中心组织的统一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加20分。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并参加省招考中心组织的统一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加5分。
  4、其他项目
  省级优秀学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城市退役士兵考生,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考生,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
  (二)省规定项目
  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实行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政策。
  二、加分政策说明
  1、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作累计,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进行加分。
  2、获得加分资格的考生,加分后达相关志愿高校投档分数线,即按投档规则向相关高校投档,由高校遵照《招生章程》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录取。
  三、工作要求
  高考加分是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实现高校招生多元评价与录取的有效手段。有关部门和中等教育学校必须严格工作纪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考加分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1、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考生资格与身份的审查,从制度、程序、操作等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的公开和公示力度。
  3、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在行政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及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的作用。
  4、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考生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5、对高考加分工作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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