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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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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4 23: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0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韶关市曲江区南华,邮政编码:512126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广东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三条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四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调剂至有剩余计划的专业进行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0.4)+(术科统考成绩×2.5×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对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广东省招生办印制的《广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或我校招生简章。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我校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措施:
  我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及省财政拨款的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以上三项资助学生约占在校生数的20%;对应征入伍及退役后就读我校的学生可享受最高8000元的国家资助学费补偿金;在我校当兵退役复学的学生,生源地在广东欠发达地区的还可享受广东省财政资助每年7000元;获得省扶贫办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建档立卡的家庭子女就读我校的学生可享受每年学费减免5000元及生活费补助7000元,合计12000元的资助;我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受助学生每年最高可获得8000元的助学贷款。另外,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设有一等奖学金30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20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1000元/学年;福慧奖学金1500-2500元还设有其他综合奖、单项奖、先进个人奖、先进集体奖等10多个奖项;还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金、医疗助困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并尽可能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共同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以利于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学院监察审计处
  联系人:甘燕玲
  监督电话:0751-6501708  传真:0751-6501658
  电子邮箱:xyjjz2014@163.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工作联系办法:
  咨询电话:0751-6502668、6501666
  传真:0751-6502668
  电子邮箱:gdsszs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dsspt.cn/
  招生网址:http://zsxx.gdsspt.cn:82/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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