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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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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18: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招生办),有关高校:
  2017年是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的第一年,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将作相应调整。根据《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浙高招委〔2017〕1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2017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见附件1),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艺术类专业招生是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做好艺术类考生报名、组织考试等常规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综合改革政策、相关实施办法的宣传和解读,认真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有关高校要根据高考综合改革及相应招生录取政策调整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具体操作办法,确保考生志愿填报、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的平稳有序。
  二、严格专业考试管理。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参照高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工作方案,规范考场设置,完善防范作弊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考风考纪管理。符合规定、需在我省设点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高校,须向我院申请,经同意后,在规定的考试地点、时间范围内开展相关考务工作,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考点。高校要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和合格考生名单公示。
  三、严肃处理艺术类考试招生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艺术类考试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3月10日
  附件下载
  2017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浙教试院[2017]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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