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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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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8 22: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开选才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与规定,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武汉科技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987; 湖北省招生代码:8780。
  第五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余家头铁机村特2号。
  邮政编码:4300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办学类型和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在规定年限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武汉科技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证书种类: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专业名称,按国家规定只填写就读专业名称,不填写各专业的培养方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各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和计划。
  第十五条  在湖北省的录取批次:第三批专科和提前批中职技能高考,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招生对象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并参加当地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技能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我校录取批次分数线,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执行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因企业用人需求和岗位特点,对报考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身体条件须达到:矫正视力4.5以上,无色盲及色弱;男生净身高165cm—185cm,女生身高160cm—175cm,需面试合格后方可填报志愿,不符合条件者,请慎报。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为英语,电子信息工程技术高考成绩需要高出各省建档线80分以上,其他专业无单科成绩要求,不设男女比例,不设志愿分数级差,考生成绩以投档分数为标准;同等条件下,“三好学生”和“学生干部”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录取,充分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按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根据分数高低和招生计划空额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录取后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无故不报到,而且不与学校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周后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注销其入学资格,产生的缺额将向社会公布,另行补录。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第一学期按专业大类培养,并根据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就业市场的发展方向,正确引导学生重新认识和选择适合自己学习的专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9000-12000元/生·学年(详见各专业的收费标准);
  住宿标准: 1800/生·学年(配备空调、热水器);1500元/年(配备空调)。
  书本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系代收费,据实结算。
  第七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报8000元/年国家奖学金,5000元/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2000元—4000元/年的国家助学金,还可办理8000元/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校内助学制度: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可提供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也可在寒暑假组织部分学生勤工俭学;并通过“减、免、贷、缓”等政策,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奖学金制度:对于在学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除每学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外,学校还将设立“优秀毕业生”的奖项,对优秀的毕业生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监督小组在招生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申诉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招生工作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设在学校办公室
  联系人:赵瑜
  监督电话:027-86533538
  电子邮箱:whuvst@126.com
  第九章  招生组织工作与咨询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7—87658383、87658130
  电子邮箱: 63464104@qq.com
  学院网址:http://www.whuvt.com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whuvt.com/College/Recruit.aspx
  第三十一条  各地的招生宣传小组,由招生办公室选派,具体名单和联系方式,招生期间在学校官网上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武汉科技职业学院于2017年4月13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武汉科技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武汉科技职业学院授权武汉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政策规定为准。
      武汉科技职业学院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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