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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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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8 22: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做好2017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为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245。
  第二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面向全国各省(市、区)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技能高考生。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一般按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男女生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认定当地省级招办的加、降分政策。优先录取报考我院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根据其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各专业。优先满足第一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平行专业志愿录取。
  第八条  学院执行国家体检的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要求英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条  填报我院时,请填写考生本人或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录取期间请确保电话畅通。
  第十一条 录取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考生,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取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已报到学生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费及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收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了奖学金、勤工助学等激励和保障机制。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助学金;设有企业专项奖学金;设有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多项个人奖项。奖助学金最高额度可达8000元/年。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2000-4000元的国家助学金;也可进行生源地贷款,金额最高为8000元/年;学院还可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毕业就业、升学
  第十四条 学院以“一切为了学生”为办学理念,大力推进特色办学,按“适应学生特点、适应社会需求”组织教学。
  第十五条 学院专设就业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按高等学校就业政策负责推荐毕业生就业,引导学生自主创业。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颁发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国家规定颁发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学苑路85号
  邮政编码:434020
  学校网址:http://gcxy.yangtzeu.edu.cn
  电子邮箱:zsb2507@163.com
  联系电话:0716-8067518、8067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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