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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学考选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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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3 10: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完善学考选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7级高中学生起学考选考实行分卷考试。学考实施办法见附件。学生高三起参加选考科目考试,每科2次机会,相应科目学考合格方能报考同科目的选考,选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印发。
  2015、2016级高中学生学考选考仍按现行实施办法执行。
  二、根据《意见》规定,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数量确定为6.5万人,从2018年4月选考起实施。当物理选考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少于保障数量时,以保障数量为基数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
  三、2016级高中学生在2018年4月学考选考报名时,可重新选择学考和选考科目。
  学考选考是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高中学校要正确处理教学和考试的关系,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检查指导,维护高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高中教师、学生及家长周知相关政策规定,引导学生科学合理选课选考。
  附件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为适应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需要,根据教育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切实认真学习国家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坚持高中全面深化课改方向,促进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
  二、考试实施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其中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外语参加全国考试,其余科目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2.考试内容:除外语外,其余科目只考必修内容。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说明,规定各科考试具体范围和要求。外语考试范围和要求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考试采用笔试形式,外语均含听力。
  3.考试时间:考试一年安排两次,分别在1月和6月进行。1月开考全部科目,6月开考除外语以外科目。语文、数学考试时间80分钟,外语12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各60分钟。
  4.报考要求: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参加所有科目的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各科考试。
  学生高一第一学期不得参加学考,高一第二学期参加学考的科目不多于3门,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前须完成各科目学考。每科一次机会,不合格者可继续报考。外语首次考试“一考两用”,成绩既用于评定学业水平等级又可用于高考。
  5.考点设置:考试统一安排在标准化高考考点进行,一个考点同一科次考试使用的考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个,同一考点的考生需来自不同学校,考场由省教育考试院随机编排。
  三、成绩评定
  1.卷面分值:语文、数学各100分,外语150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各70分。
  2.评卷组织:评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3.成绩呈现:高中学考成绩采用等级制,设A、B、C、D、E5个等级,E为不合格。以卷面得分为依据,A、B、C等按实考人数15%、30%、30%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E等比例不超过5%。经批准设立的内高班、内职班学生成绩等级单独划定。
  实行个人成绩诊断报告制度。成绩等级和个人成绩诊断报告可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自行查询,成绩等级提供给考生所在学校。
  4.等级认定:由外省转入、赴境外学习交流后回校、应征入伍、被大学提前录取的普通高中学生,未参加考试科目需认定成绩等级的,按我厅有关文件执行。
  四、其他事项
  1.违规处理:高中学考违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2.报考费用:外语科目执行高考收费标准,其余科目执行高中学考收费标准。
  3.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级高中学生开始施行,2018年6月进行首次考试。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2017级的学生,其已获得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级有效。
  4.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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