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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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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23: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学校代码:14010(国标代码)、5146(在川招生代码)
  3.学校性质:公办
  4.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专科教育
  6.学制:3年
  7.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8.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9.学校举办者:四川省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
  10.学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11.办学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园区教育中路1、2号
  12.学校网址:www.scctcm.edu.cn
  13.联系电话:0816-2380123(校办)  0816-2394744(招办)
  第三条  招生计划
  1.招生区域:学校面向四川、山西、内蒙古、辽宁、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2.招生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预防医学、护理、助产、医学影像技术、中药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等14个专业。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量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条  录取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录取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的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为考生服务”的理念。
  2.学校调阅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以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向学校的投档比例为准)。
  3.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即根据考生类别(文科、理科)分别按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分配专业。当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4.学校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5.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特殊性,色觉异常考生将不能被录取;学校建议残疾考生慎报医学类各专业。
  6.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对学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等具体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zs.scctcm.cn
  2.电子邮箱地址:scctcm@qq.com
  3.招生咨询热线:0816-2394744、0816-2381072
  第七条  学费收取
  1.学费标准:学校按照省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收费文件(川价费【2004】118号、川教【2007】190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预防医学等五个)国控专业为5000元/人/学年,其他非国控专业为4100元/人/学年)。
  2.住宿费用: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范围收取。不同校区不同条件的住宿楼栋收费标准有所差异。
  第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及贷款情况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多元化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校贫困生相关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各项标准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九条  监督机制
  学校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处监察录取工作全过程。
  3.考生申诉电话:0816-2385109。
  第十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以教育厅审定、公布为准。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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