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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护理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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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23: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理护理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大理护理职业学院,学院代码为14583。
  第三条  学院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新城蔚文街3号。
  第四条  大理护理职业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大理护理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校长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特点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认真做好人才市场需求调查和学生就业预测评估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国家关于高校招生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章  招生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市场人才需求、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院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和相关省(区)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专业录取规则:考生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依据考生所报其他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高考分数总和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由于专业特点,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七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八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云南省招考院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考生均可通过学院网站、阳光高考平台、云南省招考院等正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大理州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院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院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院办学地点: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新城蔚文街3号。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院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2-3064549、3064550
  电话传真:0872-3064550
  邮政编码:671006
  E-mail:dlhlzjc@163.com
  学院网址:www.dlhlzyx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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