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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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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4 21: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办学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
  第六条学院是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校66年来,形成了以工科为主,经、管、文、外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学院设有机械工程学院、数控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物流管理学院、汽车工程学院、化工与纺织服装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等10个二级学院,开办65个高职(专科)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19000余名。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2016年我院55个专业面向9个省市计划招生。学院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或在我院招生网上查询。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务处、监察处及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本院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体检要求: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为了便于教学,我院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不加试口语。
  第十三条优惠政策: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录取办法:1.依据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①商务英语专业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②其它专业相关的学科分数高者优先录取。③优先录取照顾加分投档考生(学科竞赛获奖者、发明创造获奖者、文体特长生等)。2.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的且与志愿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3.教育部批准我院2016年继续开展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自主)招生工作,录取规则详见我院2016单独(自主)招生简章或登录我院招生网查询。
  第十五条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收费、奖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①学费:各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②住宿费(带暖气):普通间每生650元/年,标准间1000元/年。
  第十七条奖助学金: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③学校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四等奖300元。④优秀新生奖励: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⑤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500元/年,一般贫困生2500元/年。⑥其他资助:包括特殊困难补助、冬夏补助、临时突发性补助、伙食补贴、毕业生学费减免等。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清学费的新生,根据情况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咨询方式
  第十八条①咨询电话:029—33152020、33152021。②QQ咨询:4000298112。③E-MAIL:SXPIZSB@163.COM。④学院网址:http://www.sxpi.edu.cn/;招生网:http://zsw.sxpi.edu.cn/。
  第七章其它须知
  第十九条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院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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