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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考移民”未获准报名 一学生打官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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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1: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了解到,由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考生王某某因未能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而状告集宁区教育科技局和集宁一中一案,目前已经作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王某某的户籍是2011年8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迁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属于户口从区外迁入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就读的学生。其在集宁一中高中实际就读的时间为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实际就读时间未满两年,且未达到户籍由外省迁入学生参加内蒙古自治区高考其他条件要求,因此不符合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所以,集宁区教育科技局未准予其报名。之后,王某某向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集宁区教育科技局和集宁一中连带赔偿其因未能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631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由二者承担诉讼费用。集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集宁区教育科技局作出的教育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驳回王某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判决,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后,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判基本无异,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判决结果具有警示意义,将在法理上对今后打击高考移民的行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内蒙古是高考移民的“重灾区”,教育部门将继续保持严查高考移民的决心不变、核查的力度不减、治理的标准不降,以零容忍的态度,对不符合我区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坚决予以查处,进一步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我区广大群众和考试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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