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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高考严查考生身份违规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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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1: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对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核查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教育、公安、民委、监察等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考生报名信息核查和报名资格再确认工作。
  《通知》强调部门合作,同时根据拟核查信息的归属,逐项细化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招生考试机构认真核查考生身份信息,同时对考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查;公安部门负责高考考生民族成份和户籍信息的核查工作;民委部门负责考生更改民族成份认定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交办、督办考生信息造假案件的查处,牵头并协调教育、公安、民委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办案。
  《通知》指出,对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考生民族有误,需要恢复本人实际民族成份的考生,要按照《关于集中办理2013年高考考生民族成份变更事宜的通知》(内教发[2013]21号)相关要求执行。
  《通知》明确,要做好高考报名信息中“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区外户籍迁入”信息项的确认和核查工作,做好相关考生《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考高职(专科)承诺书》的签订工作,确保选择了“承诺只报考专科”的考生全部签订《承诺书》。
  《通知》重申,要严肃查处违规考生和违纪违规人员。凡查实的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考生和“高考移民”考生都要依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考试前查实的要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查实的要取消高考成绩和录取资格,录取后查实的要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学籍。对违规办理考生更改民族成份和“高考移民”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一经查实,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查处相关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所犯错误的性质,由有关部门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并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各相关部门不准袒护本系统违规违纪工作人员,不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应付。
  《通知》要求,各地要及时下载核查数据,并于4月20日前上报核查结果,各地上报的考生审核结果仅限于“高考移民”、“民族造假”、“考生姓名有误”、“父母身份证号有误”和“情况属实及原因说明”等系统限定的审核结论,对所有考生都要有明确的结论意见,并照拍上传相关左证材料,不得出现“待查”等模棱两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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