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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团伙卖高考答案 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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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1: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考生们的录取通知书正在陆续派发中,可有些想走捷径的考生注定与录取无缘。
  近日法院发布一审判决:瓦房店一个6人团伙,跨4市倒卖2014年高考试题答案,高考当天利用无线设备传送给辽阳、盘锦、瓦房店、普兰店的部分考生。
  6名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获4个月拘役到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
  2014年6月初,瓦房店市无业人员陈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到当年的高考答案,该答案将在同年6月7日、8日全国统一高考考试开始后传送给陈某某。
  为牟取利益,陈某某开始连环倒卖这一考生们最想知道的结果——答案。
  陈某某与李某约定,拿到答案后卖给李某;李某再卖给苏某。苏某又网上购买了高考无线作弊设备,2014年6月7日,被告人苏某获得考试答案后将该答案传送给瓦房店市、普兰店市购买答案的高考考生。
  随后,被告人沙某(另案处理)将高考答案出售给盘锦市、辽阳市高考考生,并让被告人李某负责组织为购买答案的高考考生传送答案。
  同日,康某在盘锦市将从沙某处购买的答案转卖给部分考生。沙某雇用梁某在盘锦市传输答案,李某雇用贺某在辽阳市传输答案。
  不过,第二天,陈某某等6人便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苏某、康某、梁某、贺某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李某、康某、苏某有期徒刑7个月,梁某、贺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法条解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范围
  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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